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汽车生产企业"保持准入"自检通知
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设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了"关于维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通行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保持准入"自我检查,并在2020年11月15日前提交。
通知"指出,为了保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通行条件继续符合准入要求,加强事后监督,促进我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保持通行条件。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将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进行自查工作,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所有制结构、法定代表人、产品商标,以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持续准入能力的要求。
通知"要求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检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障能力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准入条件进行自查。
通知"特别强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重对安全监测平台的运行情况、安全预警和与平台相连的车辆数量进行自我检查。
《通知》明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际情况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申报管理制度》不一致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要求重新报工信部备案。对于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检条件无法维持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装备中心将对企业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维持情况,按照《办法》相关管理规定采取措施。根据自查结果,中心将对逾期未报告,社会反映集中,重点地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抽查。抽查过程中如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将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